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國家標準制修訂經費(以下簡稱標準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國家標準制修訂任務的完成,根據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標準經費是指中央財政設立的用于補助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的專項經費。
標準經費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歸口管理,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委)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具體管理職責如下:
(一)財政部負責標準經費年度預算的審核、批復,對標準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逐步建立標準經費的績效評價制度;
?。ǘ┵|檢總局負責標準經費年度預算的組織編制、審查、上報、預算的批復和經費的下達,對標準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ㄈ﹪覙藴饰撠熖岢鰳藴式涃M年度預算方案,組織實施年度經費預算,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實施,落實配套經費,接受監督檢查,按照要求報送項目實施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
第三條? 標準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茖W安排,整合協調。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的內容和工作程序,明確和規范經費支出范圍,科學合理安排經費,保障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有效開展。統籌協調和有效整合各項制修訂國家標準資金,避免經費分散使用。
?。ǘ┩怀鲋攸c,分類支持。標準經費重點用于制修訂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基礎類、通用方法類、公益類推薦性國家標準,原則上實行成本補助,項目承擔單位應當保證落實相應的配套資金。制修訂產品類推薦性國家標準主要實行定額補助,并逐步轉向市場,由企業和社會出資承擔。
?。ㄈ?顚S谩⒆粉檰栃А藴式涃M應當納入項目承擔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顚S谩藴式涃M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結果的追蹤問效機制。
第四條? 國家標準任務承擔單位一般為相關行業、部門、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檢測機構和企業等。制修訂國家標準應當依托國內相關產業、行業和企業,充分發揮協會、中介組織以及科研機構的作用。
第二章 標準經費的使用范圍
第五條? 標準經費用于國家標準制修訂及相關工作。標準經費的使用范圍包括:
?。ㄒ唬﹪覙藴实那捌谡撟C及預研;
?。ǘ﹪H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購置、翻譯和跟蹤采用;
?。ㄈ﹪覙藴实钠鸩?、征求意見、試驗驗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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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家標準的技術審查、審批、發布和公告;
?。娭菩試覙藴饰谋镜挠≈坪托畔l布;
?。ㄆ撸﹪覙藴实男麄?、推廣和英文版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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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ň牛┬袠I標準、地方標準備案;
?。ㄊ┡c國家標準制修訂直接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標準經費的開支項目包括資料費、設備費、試驗驗證費、差旅費、會議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公告費、印刷費、宣傳推廣費、其他費用等。各項具體開支如下:
(一)資料費:制修訂國家標準過程中需要支出的書刊、資料、復印等費用以及購置的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和目錄等文本或軟件資料等必須支出的費用。
(二)設備費:制修訂國家標準過程中購置或租賃試驗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ㄈ┰囼烌炞C費:制修訂國家標準中必須進行的試驗、驗證所發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損耗品的購置費用及測試費用。
(四)差旅費:制修訂國家標準過程(包括技術審查、技術協調和審核、復審)中,按規定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公雜費等費用。
?。ㄎ澹h費:制修訂國家標準過程中為了進行論證、研討、協調而召開有關會議,按規定開支的房租費、伙食補助費、會議場地和儀器設備租用費、會議文件資料印刷費等。
(六)勞務費:按規定支付給參加國家標準的起草、匯總整理、審核、翻譯等方面的人員的勞務性費用,勞務費不得支付給參與標準經費及其項目管理的相關工作人員。
?。ㄆ撸<易稍冑M:國家標準草案在審定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標準經費及其項目管理的相關工作人員。
(八)公告費、印刷費:國家標準審批完成后進行公告和印制時所發生的費用。
(九)宣傳推廣費:對涉及面廣、影響較大的國家標準,為推動其實施所發生的費用。
(十一)其它費用:指與國家標準制修訂直接相關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項目及預算審批程序
第七條? 制修訂國家標準計劃項目按照統一規劃的原則,實行公開征集制度。
行業標準化主管部門(含行業協會、集團公司)、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省級標準化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向國家標準委申報制修訂國家標準的項目建議。
項目建議申報書應當按規定格式填報,主要包括制修訂國家標準項目的經費預算數額和來源構成等。
第八條? 國家標準委根據當年的國家標準計劃立項條件,對制修訂國家標準項目建議申報書進行審查、征求意見、協調和匯總,形成年度制修訂國家標準計劃項目。
第九條? 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根據年度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依據標準性質、類別及實際需要,考慮完成項目時間年限,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方案,納入質檢總局部門預算,上報財政部。
第十條? 財政部結合國家標準制修訂任務、目標和國家財力情況,對制修訂國家標準年度經費預算方案進行審核并批復。
第十一條? 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根據財政部批復的年度預算,下達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和項目經費。標準經費原則上應當直接下達到項目承擔單位。
未列入年度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項目不予安排經費。
第十二條? 行業標準化主管部門(含行業協會、集團公司)、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省級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制修訂國家標準項目計劃和經費預算下達到項目承擔單位(含起草單位),并做好計劃執行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章 標準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國家標準的制修訂周期原則上不應當超過三年。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和項目實施進度,分標準立項、審查、批準等環節撥付標準經費。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標準經費進行使用與管理:
?。ㄒ唬╉椖砍袚鷨挝粦敻鶕菩抻唶覙藴视媱潱贫椖繉嵤┯媱潱栏窠M織管理;
?。ǘ藴式涃M的使用與管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合理安排,節約使用,保證專款專用;
(三)標準經費要與配套資金統籌安排,單獨立項核算;
?。ㄋ模╉椖客瓿珊螅椖砍袚鷨挝粦敯凑找蠹皶r向國家標準委報送標準經費使用報告及項目完成情況的總結報告;
?。ㄎ澹┙Y余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制修訂國家標準過程中涉及政府采購的項目,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計劃項目一經批準,項目承擔單位不得自行調整。執行過程中,如計劃項目需要調整的,應當提出申請,按程序報批。
第十七條? 項目被撤銷或中止的,國家標準委視情況收回部分或全部標準經費,并向質檢總局備案。
第十八條? 如不能按時完成任務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國家標準委,經批準后方可延期。
第十九條? 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對項目的實施過程和完成情況進行績效考評。
第五章 檢查、監督與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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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自查,發現有違反財經紀律、財務制度和本辦法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凡跨年度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于每年年底前將自查結果形成書面材料報國家標準委。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對標準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標準經費。截留或挪用標準經費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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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經費管理暫行規定》(國質檢財[2004]13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