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全國認證認可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稱“標委會”)為加強對委員、通訊成員和工作組人員的管理,提高標委會技術工作的有效性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全國認證認可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稱“國家標準委”)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委員、通訊成員和工作組人員在參與標委會的技術活動時,應保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避免受局部利益和個人意見左右。
第三條?委員、通訊成員和工作組人員應對標委會提供的機密信息、文件或資料予以嚴格保密,并嚴格遵守與版權有關一切法律法規。因違反本條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條?委員、通訊成員和工作組人員應按時參加標委會的各項活動;因故不能參加時,應及早向秘書處提出,以便秘書處與其協商解決辦法。
第五條?委員、通訊成員和工作組人員應積極為標委會各項工作獻計獻策,提供信息,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委員的管理
第六條?標委會的委員分單位委員和個人委員,由有關部門和團體推薦,國家標準委審核后聘任。單位委員的代表和個人委員在標委會內有表決權,有權獲得標委會的資料和文件,并有權監督標委會的各項工作。秘書長應向委員提供監督所需的信息、文件或資料,并及時答復處理委員提出的問題。
第七條?單位委員由認證認可領域中技術力量較強、標準化工作較突出的認可機構、認證機構、實驗室和企業承擔。
第八條?單位委員應在每年度的第一季度向標委會交納當年信息、資料費和年金共計人民幣伍仟元整。
第九條?委員應自被聘任之日起,每兩年接受一次國家標準委的年審。年審時,委員應向標委會提出年審申請,標委會應根據委員工作的實際情況,提出委員是否通過年審的意見,并填寫委員年審申請表,統一向國家標準委提出申請。標委會與年審有關的具體事宜由秘書處負責辦理。
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委員,標委會應向國家標準委建議通過年審:
(一)熱心認證認可標準化工作,能夠積極參加認證認可標準化活動;
(二)積極參與國家標準的制修訂和國際標準提案審議工作,能夠提出審查意見;
(三)按時完成所承擔的制修訂國家標準計劃項目和國家標準復審任務;
(四)按時并高質量完成標委會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務;
(五)能夠繼續從事認證認可標準化工作或相關工作;
(六)委員證書在有效期內。
第十一條?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標委會應向國家標準委建議年審不予通過:
(一)違反標準化法律法規,在標準化活動中造成較大失誤的;
(二)無故兩次以上不參加標委會活動的,或經常不能參加標委會活動的;
(三)利用標委會賦予的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沒有完成標委會布置的工作任務;
(五)由于工作變動,不宜繼續擔任委員的;
(六)委員證書不在有效期之內的。
第十二條?沒有通過年審的或沒有按規定期限向標委會申請年審的委員,標委會在接到國家標準委年審不予通過的通知后,取消其委員資格。
第十三條?委員在年審中弄虛作假的,國家標準委和標委會將給予通報批評,直至撤銷委員資格。
第三章? 通訊成員的管理
第十四條?標委會設通訊成員。通訊成員分為單位通訊成員和個人通訊成員,由有關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標委會批準,人數不限。通訊成員在標委會內無表決權,但有權獲得標委會的資料和文件,可以列席標委會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
第十五條?單位通訊成員應在每兩年度的第一季度向標委會交納當年信息、資料費和年金共計人民幣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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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組人員的管理
第十六條?標委會可以設立從事特定技術活動的工作組。工作組人員包括召集人、秘書和成員。
第十七條?工作組人員由秘書長確定。工作組人員應具有一定代表性,以便在具體工作中能兼顧政府部門、認證認可機構、科研單位和企業等相關方的意見和利益。
第十八條?工作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熱心認證認可標準化事業,能保證為工作組的工作投入必要的時間;
(2)?熟悉認證認可專業;
(3)?掌握標準化工作的基本知識與技能;
(4)?召集人和秘書應有一定的組織、協調和溝通能力。
第十九條?工作組人員應按時、保質完成工作組交付的任務。秘書長應對工作組人員的表現進行檢查和評價,對經常不能有效地完成工作組交付的任務的人員,應及時予以更換。檢查和評價的具體工作由秘書處負責。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條?委員、通訊成員和工作組人員應向秘書處提供穩定、有效的電子郵件地址,并在電子郵件地址變更后即時告知秘書處。
第二十一條?委員、通訊成員和工作組人員應認真對待標準草案或其他技術文件的表決或意見征詢,并按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投票或意見。如逾期未提交則應向秘書處說明原因。技術人員可書面授權他人代表自己投票或發表意見,此時,應將授權書傳真至秘書處。
第二十二條?委員、通訊成員和工作組人員對標委會或秘書處的工作有不同意見時,可向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或國家標準委反映。
第二十三條?標委會將定期表彰在標委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全國認證認可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