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國家技術監督局
發布日期:1990.08.14
生效日期:1990.08.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標準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下列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含標準樣品的制作):
(一)通用的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含代碼)、文件格式、制圖方法等通用技術語言要求和互換配合要求;
(二)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技術要求,包括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要求,工程建設的安全、衛生要求,環境保護的技術要求;
(三)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術要求;
(四)通用基礎件的技術要求;
(五)通用的試驗、檢驗方法;
(六)工農業生產、工程建設、信息、能源、資源和交通運輸等通用的管理技術要求;
(七)工程建設的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及驗收的重要技術要求;
(八)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產品和工程建設的通用技術要求。
第三條 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
下列國家標準屬于強制性國家標準:
(一)藥品國家標準、食品衛生國家標準、獸藥國家標準、農藥國家標準;
(二)產品及產品生產、儲運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國家標準,勞動安全、衛生國家標準,運輸安全國家標準;
(三)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生國家標準及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國家標準;
(四)環境保護的污染物排放國家標準和環境質量國家標準;
(五)重要的涉及技術銜接的通用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含代碼)、文件格式和制圖方法國家標準; ?????????????????????????????????????????????????????????????? (六)國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試驗、檢驗方法國家標準;
(七)互換配合國家標準;
(八)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產品國家標準。
其他的國家標準是推薦性國家標準。
第四條 國家標準的代號由大寫漢語拼音字母構成。
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T"。
國家標準的編號由國家標準的代號、國家標準發布的順序號和國家標準發布的年號(即發布年份的后兩位數字)構成。示例:
GB ×××××-××
GB/T ×××××-××
第五條 制定國家標準應當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有利于合理開發和利用國家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對外貿易的發展;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體健康,保護環境;充分考慮使用要求,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協調配套。
第六條 產品質量標準,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級的,應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級規定。
第七條 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協調項目分工,組織制定(含修訂,下同),統一審批、編號、發布。
法律對國家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國家標準的計劃
第八條 編制國家標準的計劃項目應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科技發展計劃、標準化發展計劃等作為依據。
第九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每年六月提出編制下年度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原則要求,下達給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領導與管理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將編制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原則、要求,轉發給由其負責領導和管理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簡稱技術委員會或技術歸口單位,下同)。
第十條 各技術委員會或技術歸口單位根據編制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原則、要求,提出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建議,報其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協調后,于九月底提出國家標準計劃項目草案和項目任務書(格式按附件1,2)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協調國家標準計劃項目過程中有困難時,可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一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上報的國家標準計劃項目草案,統一匯總、審查、協調,于十二月底前將批準后的下年度國家標準計劃項目下達。
第十二條 執行國家標準計劃過程中,必要時可以對計劃項目進行調整,調整的原則和內容是:
(一)確屬急需制定國家標準的項目,可以增補;
(二)確屬特殊情況,可以對計劃項目的內容進行調整;
(三)確屬不宜制定國家標準的項目,應予撤銷。
第十三條 國家標準計劃項目進行調整的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上述調整原則的項目,必須由負責起草單位填寫"國家標準計劃項目調整申請表"(格式按附件3),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經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通知項目主管部門;
(三)當調整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申請未被批準時,必須依照原定計劃進行工作。
第十四條 藥品、獸藥、食品衛生、環境保護和工程建設的國家標準計劃,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下達。
第三章 國家標準的制訂
第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領導與管理的技術委員會,按下達的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組織實施。應經常檢查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進展情況,督促并創造條件,保證負責起草單位按計劃完成任務。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負責起草單位應對所訂國家標準的質量及其技術內容全面負責。應按GB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要求起草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同時編寫"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其內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協作單位、主要工作過程、國家標準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國家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國家標準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
、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論據(包括試驗、統計數據),修訂國家標準時,應增列新舊國家標準水平的對比;
(三)主要試驗(或驗證)的分析、綜述報告,技術經濟論證,預期的經濟效果;
(四)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以及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或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有關數據對比情況;
(五)與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關系;
(六)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七)國家標準作為強制性國家標準或推薦性國家標準的建議;
(八)貫徹國家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辦法等內容);
(九)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十)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對需要有標準樣品對照的國家標準,一般應在審查國家標準前制備相應的標準樣品。
第十七條 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經負責起草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審查后,印發各有關部門的主要生產、經銷、使用、科研、檢驗等單位及大專院校征求意見。
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時,應明確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兩個月。可列出征求意見的表格,以利對意見的綜合、整理。
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意見,如沒有意見也應復函說明,逾期不復函,按無異議處理。對比較重大的意見,應說明論據或提出技術經濟論證。
第十八條 負責起草單位應對征集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和處理后提出國家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意見匯總處理表"(格式按附件4),送負責該項目的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技術歸口單位審閱,并確定能否提交審查。必要時可重新征求意見。
第十九條 國家標準送審稿的審查,凡已成立技術委員會的,由技術委員會按《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組織進行。
第二十條 國家標準送審稿的審查,未成立技術委員會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技術歸口單位組織進行。參加審查的,應有各有關部門的主要生產、經銷、使用、科研、檢驗等單位及大專院校的代表。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應少于四分之一。審查可采用會議審查或函審。對技術、經濟意義重大,涉及面廣,分歧意見較多的國家標準送審稿可會議審查;其余的可函審。會議審查或函審由組織者決定。
會議審查時,組織者至少應在會議前一個月將會議通知、國家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意見匯總處理表"等提交給參加國家標準審查會議的部門、單位和人員。函審時,組織者應在函審表決前兩個月將函審通知和上述文件及"函審單"(格式按附件5提交給參加函審的部門、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一條 會議審查,原則上應協商一致。如需表決,必須有不少于出席會議代表人數的四分之三同意為通過;國家標準的起草人不能參加表決,其所在單位的代表不能超過參加表決者的四分之一。函審時,必須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為通過。會議代表出席率及函審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時,應重新組織審查。
會議審查,應寫出"會議紀要",并附參加審查會議的單位和人員名單及未參加審查會議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名單;函審,應寫出"函審結論"(格式按附件6),并附"函審單"。
會議紀要應如實反映審查情況,內容包括對本辦法第十六條中第(二)至(十)項內容的審查結論。
負責起草單位,應根據審查意見提出國家標準報批稿。
國家標準報批稿和會議紀要應經與會代表通過。
第二十二條 國家標準報批稿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領導與管理的技術委員會,報國家標準審批部門審批。國家標準報批稿內容應與國家標準審查時審定的內容一致,如對技術內容有改動,應附有說明。報送的文件應有:
(一)報批國家標準的公文一份(格式按附件7);
(二)國家標準報批稿四份,另附應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圖一份;
(三)"國家標準申報單"(格式按附件8)、"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意見匯總處理表"、國家標準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各兩份;
(四)如系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制訂的國家標準,應有該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原文(復制件)和譯文各一份。
第四章 國家標準的審批、發布
第二十三條 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審批、編號、發布(批文格式按附件9,發布公告格式按附件10),并將批準的國家標準一份退報批部門。其中,藥品、獸藥國家標準,分別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農業主管部門審批、編號、發布;食品衛生、環境保護國家標準,分別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號、發布;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由國務院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號,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聯合發布。
第二十四條 制定國家標準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按標準檔案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歸檔。
第二十五條 國家標準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藥品、獸藥和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的出版,由國家標準的審批部門另行安排。
在國家標準出版過程中,發現內容有疑點或錯誤時,由標準出版單位及時與負責起草單位聯系。如國家標準技術內容需更改時,須經國家標準的審批部門批準。
需要翻譯為外文出版的國家標準,其譯文由該國家標準的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翻譯和審定,并由國家標準的出版單位出版。
第二十六條 國家標準出版后,發現個別技術內容有問題,必須作少量修改或補充時,由負責起草單位提出"國家標準修改通知單"(格式按附件11、12),經技術委員會或技術歸口單位審核,報該國家標準的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備文并附"國家標準修改通知單"一式四份,報國家標準的審批部門批準(批復格式按附件13);按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發布。
第五章 國家標準的復審
第二十七條 國家標準實施后,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由該國家標準的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適時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國家標準的復審可采用會議審查或函審。會議審查或函審,一般要有參加過該國家標準審查工作的單位或人員參加。
第二十八條 國家標準復審結果,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國家標準確認繼續有效;確認繼續有效的國家標準,不改順序號和年號。當國家標準重版時,在國家標準封面上、國家標準編號下寫明"××××年確認有效"字樣。
(二)需作修改的國家標準作為修訂項目,列入計劃。修訂的國家標準順序號不變,把年號改為修訂的年號。
(三)已無存在必要的國家標準,予以廢止。
第二十九條 負責國家標準復審的單位,在復審結束后,應寫出復審報告,內容包括:復審簡況,處理意見,復審結論。經該國家標準的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一式四份,報國家標準的審批部門批準,按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發布。
第三十條 國家標準屬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效益的國家標準,應當納入國家或部門科技進步獎勵范圍,予以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國家標準總局1982年2月4日
頒發的《關于國家標準的計劃編制、制訂和復審工作程序的暫行規定》和《關于國
家標準修改、補充的暫行辦法》、原國家標準局1983年4月2日頒發的《關于
報批國家標準工作若干補充要求的通知》和1986年10月15日頒發的《制訂
工農業產品國家標準工作程序的補充規定(試行)》即行廢止。
附件1
國家標準制定、修訂計劃項目表
項目
序號 標準項
目名稱 標準
類別 制定
或
修訂 起止
年限 主管
部門 技術委員
會或技術
歸口單位 主要負責
起草單位 采用國際標
準和國外先
進標準編號 備注
主管部門承辦人: 單位: 電話:
附件2
國家標準項目任務書
項目
名稱 制定
或
修訂 計劃起止
時 間 主要負責
起草單位 承辦人
姓名:
電話:
項目任務目的、意義及主要工作內容:
國內外情況簡要說明:
負責起草
單位意見 (簽名、蓋公章)
年 月 日 技術委員會
或技術歸口
單位
意見 (簽名、蓋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
部門
意見 (簽名、蓋公章)
年 月 日
備 注
附件3
國家標準計劃項目調整申請表
國家標準名稱 計劃項目編號
申請
調整
的內
容
理由
和
依據
負責起草
單 位 單位名稱:
單位技術負責人:
(簽名、蓋公章)19 年 月 日
技術委員會
或
技術歸口單位 單位名稱:
單位技術負責人:
(簽名、蓋公章)19 年 月 日
主管部門標準化
管理機構意見
主管部門負責人:
(簽名、蓋公章)19 年 月 日
國務院標準化
行政主管部門
審核意見
主管部門負責人:
(簽名、蓋公章)19 年 月 日
國家技術監督局下達的計劃編號。 主管部門承辦人:
電 話:
附件4
意見匯總處理表
國家標準名稱: 負責起草單位: 承辦人: 電話: 共 頁 第 頁
年 月 日填寫
序號 國家標準章條編號 意見內容 提出單位 處理意見 備注
說明:①發送"征求意見稿"的單位數: 個。
②收到"征求意見稿"后,回函的單位數: 個。
③收到"征求意見稿"后,回函并有建議或意見的單位數: 個。
④沒有回函的單位數: 個。
(注:上述說明附在最后一頁下面。)
附件5
國家標準送審稿函審單
國家標準名稱:
負責起草單位:
函審單總數:
本單編號:
發出日期:19 年 月 日
投票截止日期:19 年 月 日
表決態度:
贊成
贊成,有建議或意見
不贊成,如采納建議或意見改為贊成
棄權
不贊成
建議或意見和理由如下:
審查單位(蓋公章) 技術負責人(簽名)
19 年 月 日 19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①表決方式是在選定的框內劃""的符號,只可劃一次,選劃兩個框以上
者按廢票處理(廢票不計數)。
②回函說明提不出意見的單位按贊成票計;沒有回函說明理由的,按棄權票計。
③回函日期,以郵戳為準。
④建議或意見和理由欄,幅面不夠可另附紙。
審查單位承辦人:
電話:
附件6
國家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
國家標準名稱
負責起草單位 組織函審單位
函 審
時 間
發出日期
投票截止日期
回函情況:
函審單總數:
贊成:共 個單位
贊成,有建議或意見:共 個單位
不贊成,如采納建議或意見改為贊成:共 個單位
棄權:共 個單位
不贊成:共 個單位
未復函:共 個單位
函審結論:
負責起草單位:
技術負責人:(簽名、蓋公章)
19 年 月 日 組織函審單位:
技術負責人:(簽名、蓋公章)
19 年 月 日
組織函審單位承辦人:
電話:
附件7
報批國家標準的公文格式
發 文 機 關
發 文 編 號
關于報批《(標準名稱)》等××項國家標準的函
國家技術監督局:
根據你局××××年制定、修訂國家標準計劃,我部(標技委)完成了下列國
家標準制定(修訂)工作,現報上,請審批、編號、發布。
強制性標準:
《(標準名稱)》(代替或廢止標準號)
推薦性標準:
《(標準名稱)》(代替或廢止標準號)
建議以上標準于××××年××月××日起實施。
(蓋 章)
××××年××月××日
附件8
國家標準申報單
國家標準
名 稱
計劃項目
編 號
國家標準
分類號
國家標準性質 (1)強制性國家標準 (2)推薦性國家標準
國家標準類別 (1)基礎
(4)工程建設
(7)管理技術 (2)安全衛生
(5)產品
(8)其他 (3)環境保護
(6)方法
采用國際
標準或國
外先進標
準的程度
(1)等同采用 (2)等效采用 (3)參照采用
被采用的標準號:
國家標準
水平分析 (1)國際先進水平 (2)國際一般水平
(3)國內先進水平
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有關數據的對比(產品國家標準填寫)
國家標準
提出部門 國家標準組
織審查單位 國家標準負
責起草單位
承辦人 電話 填報日期 19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① 計劃項目編號請填該國家標準列入國家技術監督局的國家標準
制定計劃中的項目編號。
② 表中第2,3,4,5行,請在選定的內容上劃""的符號。
附件9
批準發布國家標準的公文格式
發 文 機 關
發 文 編 號
關于批準、發布《(標準名稱)》等××項
國家標準的函
××××部(標技委):
你部(標技委)以××字××號文報批的《(標準名稱)》等××項國家標準
草案,業經我局批準,并在《發布國家標準公告》中發布,編號和名稱如下:
強制性標準:
GB×××××-×× ×××××××××(代替GB ×××××-
××)
(標準名稱)
推薦性標準:
GB/T×××××-×× ××××××××(代替GB/T ×××××
-
××)
(標準名稱)
以上標準于××××年××月××日起實施。
(蓋 章)
××××年××月××日
附件10
《發布國家標準公告》格式
發布國家標準公告(第×號)
下列國家標準業經國家技術監督局批準,現予發布。
標準編號 標準名稱 實施日期 代替或作廢標準號
強制性標準:
GB××××-×× ×××× ××××-××-×× GB××××-××
推薦性標準:
GB/T× × × ×-× × × × × × × × × ×-× ×-
× × GB/T × × × ×-× ×
附件11
報批國家標準修改單的公文格式
發 文 機 關
發 文 編 號
關于報送GB(/T)××××-×× ××××××
第×號修改單的函
(標準名稱)
國家技術監督局:
GB(/T)××××-××(標準名稱)第×號修改單經我部(標技委)審
查,現報上,請審批。建議該修改單于××××年××月××日起實施。
修改單見附件。
蓋 章
××××年××月××日
附件12
國家標準修改通知單
GB××××-××《×××××(國家標準名稱)》第×號修改單
本修改單經國家技術監督局于××××年××月××日以××字第×××號文
批準,自××××年××月××日起實施。
(修改事項)
(首 頁)
附件13
批復國家標準修改單的公文格式
發 文 機 關
發 文 編 號
關于批準GB(/T)××××-××(標準名稱)
第×號修改單的函
××××部(標技委):
你部(標技委)以××字××號文報批的GB(/T)××××-××(標準
名稱)第×號修改單,業經我局批準,并在《中國標準化》××××年××期上公
布。于××××年××月××日起實施。
修改單見附件。
蓋 章
××××年××月××日
GB ××××-××第×號修改單
第×頁
(修改事項)
刊載于19××年第×期《中國標準化》
(其余各頁)
(注:僅在《修改單》末頁的最下邊按上列格式寫明刊載的期刊號,其余各頁不寫
。如果《修改單》只有一頁,則寫在首頁的最下邊。)
修改示例
①"更改"示例:
a.1.5條第二行中更改數值:
"1.15毫米"更改為"1.20 mm";"1.35毫米"更改為"1.5
0 mm"。
b.表2更改為新表(新表2略)。
②"補充"示例:
a.1.8條后補充新條文,1.9:
"1.9"鋼瓶在組裝時,不允許用錘敲打和增加金屬應力的修整辦法"。
b.1.7條與1.8條之間補充新條文,1.7A:
"1.7A正火狀態下供應的鋼板,其他要求符合本標準規定時,抗拉強度允許比
表1上限的規定提高5 kg/mm"。
c.圖3后補充新圖,圖3A(圖3A略)。
③"刪除"示例:
將2.1.4條中的"作容器用的瓷件……,……或滲漏"等字刪除。
④ "改用新條文"示例:
3.2條改用新條文:
"3.2厚度大于20 mm的鋼板進行冷彎試驗時,彎心直徑應比上述規定
增加一塊鋼板厚度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