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強化黨內監督,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內監督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尊崇黨章,依規治黨,堅持黨內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相結合,增強黨在長期執政條件下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第三條 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各級黨組織應當把信任激勵同嚴格監督結合起來,促使黨的領導干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
第四條 黨內監督必須貫徹民主集中制,依規依紀進行,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第五條 黨內監督的任務是確保黨章黨規黨紀在全黨有效執行,維護黨的團結統一,重點解決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管黨治黨寬松軟問題,保證黨的組織充分履行職能、發揮核心作用,保證全體黨員發揮先鋒模范作用,保證黨的領導干部忠誠干凈擔當。
黨內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遵守黨章黨規,堅定理想信念,踐行黨的宗旨,模范遵守憲法法律情況;
(二)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確保全黨令行禁止情況;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嚴肅黨內政治生活,貫徹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原則情況;
(四)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明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
(五)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加強作風建設,密切聯系群眾,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情況;
(六)堅持黨的干部標準,樹立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情況;
(七)廉潔自律、秉公用權情況;
(八)完成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部署的任務情況。
第六條 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
第七條 黨內監督必須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第八條 黨的領導干部應當強化自我約束,經常對照黨章檢查自己的言行,自覺遵守黨內政治生活準則、廉潔自律準則,加強黨性修養,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產黨人政治本色。
第九條 建立健全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
第二章 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
第十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全面領導黨內監督工作。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聽取中央政治局工作報告,監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強黨內監督的重大任務。
第十一條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定期研究部署在全黨開展學習教育,以整風精神查找問題、糾正偏差;聽取和審議全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況匯報,加強作風建設情況監督檢查;聽取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匯報;聽取中央巡視情況匯報,在一屆任期內實現中央巡視全覆蓋。中央政治局每年召開民主生活會,進行對照檢查和黨性分析,研究加強自身建設措施。
第十二條 中央委員會成員必須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發現其他成員有違反黨章、破壞黨的紀律、危害黨的團結統一的行為應當堅決抵制,并及時向黨中央報告。對中央政治局委員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或者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反映。
第十三條 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加強對直接分管部門、地方、領域黨組織和領導班子成員的監督,定期同有關地方和部門主要負責人就其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談話。
第十四條 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自覺參加雙重組織生活,如實向黨中央報告個人重要事項。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不得違規任職、兼職取酬。